佐皇帝处理国事。
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辅政大臣、弼政大臣、议政大臣、承政大臣、枢密大臣、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内阁大学士除外。
大明皇帝对朝会、国会、廷议、廷推、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但需说明原因。
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诸司主官主持召开集议会,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
各级朝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时间,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三条就是国会的权力,根据刘理顺刚才提出的条文草拟。
第四条则是朝会和国会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把刚才商议的内容草拟成礼法条文:
【大明朝会和国会地位相当,拥有同等权力。
当朝会和国会发生冲突时,应提交皇帝调解。
调解不成可举行联席会议,双方拥有相等的投票权力。
如果冲突仍旧无法弥合,内阁可在皇帝支持下解散国会、国会可在皇帝支持下要求内阁总辞职。
国会解散之后,应在一年内再次选举召开,换届前不得再次解散国会。
内阁总辞职后,应在一月内廷推出四到六位内阁大学士,换届前不得再次总辞职。
朝会和国会的关系,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随后的第五条,就是按之前的商定,确定的内阁权力:
【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任命内阁大学士辅弼国事。
内阁大学士应有四到六位,总数不超过十位,包含协办大学士在内。
内阁大学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员廷推,大明皇帝决定内阁大学士分工和排序。
内阁大学士参预机务,有权拟定票旨。朝廷正式旨意,须经内阁票拟。
所有内阁大学士都有独立票拟权力,首辅应拟定或同意其中一条票拟用印。
内阁票拟未经皇帝批红,不得发布泄露,违者以假传圣旨泄露机密论罪。
票拟需由皇帝批红,当票拟由司礼监代批时,政务须由次辅副署、军务须由枢辅副署,方可抄送部议。如果次辅或枢辅不愿副署,须奏请皇帝圣裁。
内阁任何政令,均需中书监副署、六科佥批。
内阁下属机构、内阁和诸司的关系,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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