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
如果冲突仍旧无法弥合,在一月内连续爆发冲突,那就以一方下台为结束。
为了防止皇帝借机不选内阁大学士、或者不设国会,群臣要求明确规定大学士空缺不得超过一月,国会空缺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制皇权这方面,他们仍有默契。
朱由检对这些懒得再争,因为他也不想朝廷机构空缺耽误国事,破坏自己制定的朝廷架构。
不过为了避免国会频繁解散导致民意沸腾,他补充了一条,那就是国会解散之后,三年一次的换届前不得再次解散国会。
内阁同样如此,总辞职一次之后,这一届任期内不能再次总辞职。
期间如果还发生冲突,也只能相忍为国忍下去。
实在无法忍受,国会可以把大学士一个一个弹劾下去,但不能要求总辞职。
这得到了韩爌和刘理顺等人的认可,他们纷纷表示同意。两人都认为不会闹到这个地步,朝堂上的冲突不可能这么激烈。
这些约定,被放在了第四条,规范朝会和国会的关系。
就此,《大明礼法公约》的总则和前几条,被确定了下来。
朱由检在第一条中,又给自己增加了祭祀方面的权力——
他考虑到了彻底成为虚君的可能,用祭祀权力保障皇位。
第一条的条文,变成了:
【大明天子奄有天下,组建大明朝廷,统治天下四方。
大明天朝包括但不限于大明帝国本土、海外塞外领土和藩属土地。
大明天子即为大明皇帝,直辖大明帝国本土和海外塞外领土,作为大明天朝核心。
大明藩属领土,由大明天子册封的诸侯领主或自治议会所有,依照与大明朝廷签订的规矩条约治理。
大明天子为天地之子,与皇天后土共掌天地人三界,同为三界至高神。
大明天子在天下代行皇天后土的权力,册封天地人三界正神。
大明天子执掌天下祭祀,未经天子许可,不得发布神谕。】
第二条是朝会的权力,先前已经商定,此时再次完善:
【大明皇帝统领大明朝廷、统揽大明国事。
大明皇帝召开朝会处理国事,大明诸司需遵行之。
大明朝会有大朝会、常朝会、常参会,皇帝应定期召开,百官按职级参与。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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