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主张已难以采信。而邮件证据的存疑,直接动摇了与之紧密关联的‘在职期间窃取并离职后立即泄露’这一核心事实主张的逻辑基础。”
“综合全案证据,本庭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证明力严重不足,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原告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寒晓东实施商业间谍行为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法官顿了顿,语气更加严肃。
“第二,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等行为。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物证所反映的情况,已超出一般民事证据争议范畴,涉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线索。本庭将依法将本案中发现的涉嫌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等相关线索及材料,另行整理成册,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移送不影响本案基于现有民事证据的裁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一、驳回原告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五万元,由原告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闭庭!”
法槌落下,声音清脆。
旁听席上,陈墨和影子对视一眼,轻轻松了口气。记者席响起一阵嘈杂的议论和敲击键盘的声音。原告席那边,孙伟面无表情地收拾文件,刘明和王海瘫坐在椅子上,面如死灰。
寒晓东站在原地,耳后的植入器传来一下清晰而有力的搏动。他赢了。不仅是官司赢了,更是用对方最擅长的“证据”和“程序”,完成了一次干净利落的反杀。
法官在离开前,目光似乎在他身上停留了一瞬,那眼神中有审视,或许也有一丝不易察觉的认可。
当庭反杀,尘埃暂定。
但寒晓东知道,移送的刑事线索,将是射向浩天科技和伊甸园残余网络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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