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出现的新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线索,我方请求……请求法庭暂时中止本案审理,将相关涉嫌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刑事案件查明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他想金蝉脱壳,将民事案件引入刑事程序,争取时间和操作空间。
寒晓东立刻起身反驳:“法官,原告方的请求毫无依据,且目的不纯。本案是清晰的民事纠纷,我方的证据旨在揭露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证明其诉求无事实依据。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判断,但绝不能成为原告方用以拖延、规避民事败诉后果的工具。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充分,请求法庭依据现有证据,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我方保留就原告方恶意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另行提起刑事控告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官听完双方最后陈述,与左右陪审员低声交换意见后,看向全场。
“本庭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组织了多次法庭调查与辩论,充分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及专家辅助人说明。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法庭意见:”
法庭内鸦雀无声。
“第一,关于被告寒晓东是否构成商业间谍,侵犯原告浩天科技商业秘密。原告方为此提供了电脑操作日志、内部监控录像、邮件记录、交易合同等证据。被告方对此予以全面否认,并提交了笔迹鉴定报告(证明合同签名伪造)、聊天记录时序分析报告(揭示证据伪造策划)、证人刘小东证言及物证(证实邮件伪造)、以及相关反证(如不在场证明、VPN记录缺失等),对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了系统性、具体化的质疑。”
“本庭认为,被告方提出的质疑具有相当的事实基础,其提交的反证及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一定证明力的证据链条。相比之下,原告方未能对其证据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如IP共用、审批缺失、日志删除、邮件发送的物理可能等)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有效反驳被告方关于证据伪造的指控。尤其在证人刘小东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交关键物证后,原告方关于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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