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契使终于找到反击口。
“二十七份同类,不等于二十七份异常。”
“更不等于二十七份百丹阁有责。”
“若任由低阶台如此引导,便是以目录定罪。”
这话说得很重。
也说得不全错。
郑直心里,也认这半句理。
“同类”,确实不等于“同罪”。二十七份走了同一套流程,不代表二十七个人都受了同样的害。
若真因为目录上凑了二十七行,就一口咬定百丹阁二十七桩罪——那郑直,跟他一路骂的“降噪”,就成了一路货:都是不看具体,只看标签,一刀切。
所以他没有就着这二十七份,顺势喊冤。
他比谁都清楚:要打破“以标签定人”的圈,自己就先不能用另一个标签,去定百丹阁。
郑直写:
“同类不等同。”
木板转向众人。
“不定罪。”
“不合并。”
“不借一份压二十七份。”
“也不借二十七份压一份。”
评议使看了他一眼。
那眼神像是在说,还算清醒。
这才是郑直,和百丹阁,最不一样的地方。
百丹阁的圈,是“拿一方吞另一方”:拿商号自报,吞低阶反馈。
郑直要立的规矩,却是两头都堵死:不许拿田小满一个,去框那二十七份;也不许拿那二十七份,去压田小满一个。
一份是一份的冤,二十七份是二十七份的账。
他要的,从来不是把谁凑成一堆好定罪。
是让每一个,都被单独地看一眼。
郑直继续写:
“同类复核四项。”
“清火异常。”
“外务清三。”
“降噪闭环。”
“商号自查优先。”
这四项,不是郑直拍脑袋定的。
是从田小满这一案,一步一步验出来的:正是这四样凑齐,才把一个活人圈进了“降噪”的圈。
如今拿这四项当一把尺,去量那二十六份——量的并非“谁有罪”,而是“谁,被同一套圈圈过”。
尺,是死的;圈过没圈过,也是死的。
谁也别想在这把尺上做手脚。
陈槐道:
“四项俱在,只说明该样本受同一套权重机制影响。”
“足以重算。”
“不足以定责。”
足以重算,不足以定责。
陈槐这八个字,把分寸拿得极准。
“四项俱在”,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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