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以及妻子儿女,都仰仗主人提供衣食,依赖主人生存养育,本就应该有不忍心背叛辜负主人的心思。
而且世世代代子孙长久地为主人服役,也应当有不敢放纵肆意的想法。
现在汉人的奴仆,竟然有傲慢顽固,不遵守主人约束的,主人加以呵斥责备,他们就会轻易离开主人。
各种各样的不良习俗,朕都清楚地知道。
以后汉人奴仆如果有顽固傲慢、不遵守约束,或者背叛主人逃跑藏匿,或者私下诽谤主人,被主人发现的,应该如何惩治,与满洲对待奴仆的方法如何统一,命令满洲大学士、九卿详细议定并上奏。”
“不久之后,九卿便议定出了结果,上奏雍正:汉人奴仆有傲慢不遵约束、诽谤主人、背叛主人潜逃的,一律按照满洲家奴的律法定罪。
如果是处于典当雇工期限内的人,或是在他人门下做长随侍从的,都按照满洲白契所买家奴的条例治罪。”
“当然,这是雍正五年的事情。
但从此以后,汉人蓄奴合法这件事,就开始不断扩大化,慢慢变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制度。
最后在雍正十二年,正式写入大清律例,成为了全国通行的法律。”
“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汉人的奴仆,要和八旗的奴仆,享受同一个‘待遇’——被牢牢束缚,世世代代不得翻身。
具体的法律规定很杂,我就给你们介绍一段我找到的,让你们感受一下。”
金禾说到这里,拿起手机翻出资料,找到原文,用白话给大家念了出来:
“凡汉人家中,世代为奴的家生奴仆、有官印契约的买卖奴仆,以及雍正五年以前,无官印的‘白契’所买奴仆、投靠主人并被养育多年的奴仆,或是婢女招配后生下的子女,都属于家奴,世世代代永远为奴,服役于主人,婚配也必须由主人决定,并且还要造册报官存档。”
“此后,凡婢女招配、投靠主人或买卖奴仆,都必须立有书面契约,并报明地方官,加盖官印,否则便属违法。”
“如有奴仆犯罪,官府验明官册与印契后,依照律例治罪。
其中奴仆诽谤家长、雇工人辱骂家长,以及官员平民殴杀奴仆、教令过失杀及殴杀雇工人等条款,都有明确的律例规定,一律按照满洲主仆关系的律例论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