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了。”
“同年四月又专门规定:妻子过失杀死丈夫、妾室过失杀死主家、或过失杀死正妻的,杖刑必须实际执行,不能纳赎免罪,流刑、徒刑等刑罚则可以缴纳赎银免罪。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朝廷正式制定了笞刑、杖刑的具体捐赎标准,把最基础的刑罚赎银数额定死,同时还对笞杖刑的赎罪案件做了诸多限制。
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乾隆下令彻底停止斩刑、绞刑的捐赎条例,也就是死罪不再允许直接捐银免罪,必须等朝廷大赦天下,将死罪减为轻罪后,才有可能收赎免罪。”
说到这里,金禾特意点出这一规定的核心。
“其实这一步的核心,就是要把生杀予夺的权力彻底收归到皇帝自己头上,不让地方官员拥有任何免除死罪的权利,进一步加强皇权。”
“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朝廷又严格规定了审判官员不得多收赎银的条例,防止地方官借机敛财。
同时规定,若犯人情节轻微、属于非故意犯罪,可由刑部上奏请旨,由皇帝亲自下旨特批赎免。
到这一步,已经开始无限靠近议罪银了。
举个例子,这一年闰七月,刑部就专门奏报了一件事。
已被革职的四川叙永同知王铭环,在管理关卡时查获30匹漏税布匹,不上报充公反而私自侵占,按律判杖七十、徒刑一年半,原本是不准纳赎的。
结果他的儿子主动申请捐银1600两代父赎罪,刑部审议后认为,他的罪行和主动受贿不同,情节相对轻微,且王铭环曾是朝廷官员,是否准赎不敢擅断,特意请皇上定夺,最终皇帝下旨批准了他的赎罪请求。”
“乾隆三十八年四月,又出了一件事:前署理杞县官员蔡淮英,因承办兵差时摊派勒索、欺压百姓被革职,还被从重判为绞监候,秋后问斩。
结果他的母亲以年老无依为由,申请捐银1万两代子赎罪,刑部上奏请旨后,皇帝也破例批准了。”
“大家看出来了吧?官员犯罪之后,家属可以捐高额的银两代其赎罪,数额远远高于法定的赎银,而且获批的概率极高。
乾隆这个时候应该已经深深体会到了这种特批赎罪的赚钱乐趣了,可是以前雍正制定了固定标准,赚的钱是死的。
而他搞特批,想让你交多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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