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8年的报告存在,它描述的是一个**学术研究原型**,而我的客户的专利是针对**商业化移动操作系统**的架构。这两者在设计目标、复杂度、实际可行性上,难道没有天壤之别吗?”他试图强调“原型”与“产品”的差距,贬低前案的相关性。
沈墨华已然回到证人席坐下,闻言平静回答:“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具体的产品形态或商业成功与否。这份报告披露的**架构模型和核心构思**,已经构成了完整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方案的相似性,正在于这些**核心构思**层面,而非具体代码行数或商业化包装。”
韦斯顿有些焦躁,他快速翻动手中的资料,试图找到报告的漏洞:“那么,这份报告中提到的‘能力模型’,具体是如何实现的?它是否明确阐述了如我方专利权利要求4中提到的,与‘特定硬件安全扩展’协同工作的细节?”他追问一个非常具体的实现细节,试图证明报告内容“不充分”,无法“预期”后来的专利。
这是一个陷阱。如果沈墨华过度深入解释报告的细节,可能偏离证人角色;如果回答不确切,则可能削弱前案的证据力。
沈墨华看了他一眼,语气依旧平稳:“报告在第5.3节详细描述了基于能力列表(CapabilityList)的访问控制机制的软件实现和语义。至于与‘特定硬件安全扩展’协同工作,这属于在特定硬件条件出现后,对基础安全模型的**一种可能的、具体的实现优化**。报告撰写于1998年,当时的主流移动处理芯片尚未集成此类硬件扩展,因此报告自然侧重于通用的、基于软件的模型设计。但这并不影响其披露的**基础安全隔离构思**的完整性。”
他再次成功区分了“核心构思”与“具体实现优化”。
韦斯顿的追问开始显得凌乱而缺乏重点,他接连问了几个关于报告作者背景、报告传播范围、以及报告中某个图表解释的细枝末节的问题,试图找到前后不一致或模糊之处。
然而,沈墨华对这份由沈绮深入挖掘并经过团队反复研究的报告了如指掌,每个回答都准确、简洁,直指核心,反而更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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