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管理等——这与报告中列举的‘标准服务集’高度对应。”
“权利要求3强调异步通信——报告中有专门章节论述异步消息传递原语。”
“权利要求4提及基于硬件支持的隔离构想——报告中已提出基于能力的访问控制作为安全隔离基础。”
他的解说严格对照屏幕上的文本,没有添加任何主观渲染,只是将事实并置在一起。
但正是这种冷静客观的并置,产生了强大的逻辑力量。
“1998年公开报告所阐述的**技术问题**(为移动设备设计模块化、安全的系统)、采用的**技术手段**(微内核、消息通信、模块化服务、能力模型)、以及预期的**技术效果**(灵活性、可维护性、安全性),与涉案专利在2001-2002年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构思,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沈墨华最后总结,激光笔的红点停留在两份材料中间,声音清晰而笃定,“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基本原则,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公开文献披露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场寂静。”
只有激光笔微弱的电流声和空调风声可闻。
法官身体前倾,仔细对比着屏幕上的内容,手中的笔停住了。
原告席一片死寂,韦斯顿张了张嘴,似乎想反驳,却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
旁听席上的林清晓,望着屏幕上那并排的、跨越数年时光却惊人相似的技术描述,再看向那个站在屏幕旁、用最理性的方式投出“重磅证据”的身影,胸口涌起一阵难以言喻的悸动。
这份“前案”报告被沈墨华在交叉询问中如此顺势、如此有力地引出并展示,完全打乱了韦斯顿的节奏。
法官似乎对这份证据产生了浓厚兴趣,他看向韦斯顿:“原告律师,你对这份……D-127号证据,以及证人刚才的对比分析,有何回应?你是否需要时间查阅这份报告?”
韦斯顿被将了一军,他不能示弱说需要时间(那会显得己方准备不足),只能硬着头皮试图在交叉询问中继续质疑。
他清了清嗓子,重新走向证人席,但步伐已不似最初那般稳健。
“沈先生,即便这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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