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控方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王强精神状况异常的提示。这份报告就像凭空出现,精准地掐断了控方最有力的证据链条。他翻到报告附录的鉴定过程记录,描述极其专业规范,面谈、量表测试、脑部影像学检查……一应俱全,无懈可击。鉴定日期,恰恰是在庭审开始前三天。
时机掐得太准了。陈默拿起内线电话:“小刘,帮我查一下‘明心’精神鉴定中心的背景,特别是那位孙主任。还有,查查苏娜案的关键证人王强,案发前三个月内的就医记录,尤其是精神科或神经内科。”
接着,他翻开了赵志远案的卷宗。这一次,林耀的脱罪点在于那份被排除的监控录像。取证程序违规——警方在调取云顶会所停车场监控录像时,因情况紧急,未能第一时间出示针对该特定场所的专用搜查令,而是使用了常规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辩护律师吴峰抓住这一点,援引《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成功说服法庭排除了这份几乎可以定罪的直接证据。
陈默的手指敲击着桌面。取证程序瑕疵确实存在,但这是否足以否定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程序瑕疵并非必然导致证据无效,法官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在林耀的案子里,法官的裁量权似乎被压缩到了极限。他想起庭审时,吴峰引经据典,将程序正义拔高到近乎神圣的地位,任何对程序的偏离都被描绘成对法治根基的动摇。而那份录像,这份能清晰锁定凶手的铁证,就这样在“程序正义”的旗帜下被轻易抹去。
他拿起电话,拨给了法院的老同学,一位资深法官。“老李,赵志远案那个监控录像排除的事,你怎么看?程序瑕疵真有那么严重?”
电话那头沉默了片刻,传来一声叹息:“陈默,案子已经判了,再说无益。不过……程序问题,有时候是柄双刃剑。用好了,是保障人权;用歪了,就成了某些人规避法律的护身符。林耀的律师,很懂怎么玩这把剑。”
挂断电话,陈默心中的疑云更重。林耀本人就是LSE的法律高材生,主修证据法。他对这些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恐怕比很多从业多年的律师还要透彻。他不是在被动地利用规则漏洞,更像是……主动地设计犯罪,使其恰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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