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其实已经能覆盖国内大部分实务,但考虑对蜀地本身人才的安抚,刘羡又设九卿,在尚书省协调下处理实务。他们分别是太常薛懿,宗正刘玄,卫尉杜毗,太仆孙熹,廷尉李赐、大鸿胪阎缵,少府何观,光禄勋文琰,大司农陈恢。
同时为了保证官风,纠正不法,刘羡实际上又以刘琨为司隶校尉,刘沈为御史大夫,来监督成都官僚的运行。
而在地方上,刘羡取消了梁州的建制,重新恢复大益州,自己担任益州牧,国内十四个郡皆由朝廷进行直辖,并且进一步推进郡县的军政分离。
因此,刘羡恢复蜀汉的四大都督制度。郡县内依旧设县尉、都尉,负责境内的征兵、练兵、治安等军务,但地位却大不相同。太守县令虽仍是郡县长官,但都只有对县尉、都尉的建议权,而无法直接指挥。这些都尉、县尉多由将军或校尉兼任,只有少数能力出众的太守才能自己兼领。且一旦负责军务,他们将都直接服从上级都督的指挥。
其中魏浚担任南郑都督,统领汉中、武都、阴平三郡军务;
杨难敌担任阆中都督,统领梓潼、巴西、广汉三郡军务;
张光担任江州都督,统领涪陵、巴郡、江阳三郡军务;
皇甫重担任僰道都督,暂时统领犍为郡军务,准备南征宁州事宜;
剩余各郡的军务,则由卫将军兼尚书令李矩直接负责统领。
以上便基本是刘羡建国时的官员任用情况。这无疑是一次权力体系的大调整,刘羡趁此时机,对前公府麾下的各大派系进行了重组,以期团结各方,提升凝聚力,也增强国家对地方的掌控能力。
借此时机,他又重新标定度量衡,公布新律法。
在刘颂的影响下,刘羡坚持律法要严谨详实,凡是刑狱都要按照成文律法来审判。若是律法上没有,就上报朝廷进行议论,待议论出结果后,先更改法律,然后再予以推行。因此,新律法较为冗长,共有十篇九百余条,三万余言,与司马炎此前推行的《泰始律》相比,内容要多出近一半。
其主要特点是,在详细的罪名之下,将惩罚分为五等,即死、流、徒(劳役)、杖、鞭五刑。律法没有恢复肉刑,但执行极为严格,同样适用于奴仆贱民,并废除了利于权贵的八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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