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条文、《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等第一等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明朝会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一半以上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部门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地方法规、民间乡约、宗族家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地方议会通过、地方官员集议会通过、上级议会认可。
藩属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属议会通过、国君领主批准、大明皇帝和国会认可。
藩属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属议会通过、国君领主批准、贵族议会认可。】(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