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已经在那里了。
所长思忖了片刻,最后有了决断:
“依法办吧。”
民警点了点头,转身走出了所长办公室,他走回自己的办公桌前,坐下,翻开《治安管理处罚法》,找到了第四十二条。台灯的光线照在泛黄的法条上,那些他背了无数遍的文字,在今天晚上又一次被激活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威胁性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朱锁锁的行为,属于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而且是在公共场合,当着多名目击者的面,情节清晰,证据确凿,没有任何争议空间。
至于“情节较重”的认定依据——报案人是大学老师,职业具有特殊的社会评价属性。
在公共场合被无故辱骂,对其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违法行为人事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违法行为人与报案人素不相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寻衅滋事性质。
以上种种因素被叠加在一起,足以构成“情节较重”。
民警最终在处罚决定书上写下了处理意见:行政拘留十五日。
写完之后,他看了一眼那行字,确认无误,然后把决定书放进了文件夹,站起身,走出办公室。
走廊里的日光灯有些年头了,灯管的两头发黑,光线不够亮,也不够白,照在浅灰色的水磨石地面上,像是铺了一层薄薄的霜。
他走到临时看管朱锁锁的询问室门口,推开门,看到朱锁锁坐在里面的铁椅子上,双手抱在胸前,下巴微抬,依然维持着那种虚张声势的、不肯低头的姿态。
但她的眼睛出卖了她,眼眶红了,鼻尖也红了,像一个快要哭出来,但死撑着不肯哭的人。
民警把处罚决定书放在了朱锁锁的面前,声音不大,但每一个字都清清楚楚:
“朱锁锁,你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朱锁锁看着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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