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那不是怕在里面挨欺负么!」
说起这个郭大炮就兴奋了:「我跟你说啊,我一说自己是杀人犯,那里面的小逼崽子,没一个敢惹我的,现在我在里面就是这个!」
他说著竖起大拇指,一脸骄傲。
华十二觉得这人没救了,嗯,说的是智商。
郭大炮这案子的事情,华十二比帽子叔叔都清楚,见面就是走个过场。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华十二到法院申请阅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相关材料,结果一看相关证据,他信心更足了,这年代办案还真是粗糙,就这证据原剧情里还能定罪,真是不知道怎么说了,这感觉不用上法庭,他都要赢。
1995年3月25日上午9时
郭大炮涉嫌杀人的案子正式开庭。
走了一溜儿程序,到了律师辩护阶段。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华十二站起身,他穿著一件深灰色中山装,左胸口袋里别著一枚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徽章。
他手里没有拿厚厚的辩护词,只有薄薄几张纸,先向审判席微微颔首,又转向公诉席,目光平静如水。
「审判长、审判员,」
华十二的声音不高,却字字清晰:
「今天,我要为我的当事人郭大炮,做无罪辩护。」
他顿了顿,翻开第一页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今天辩护的第一条法律依据。」
旁听席上一阵喧哗,还有受害者家属的哭泣声。
华十二直视公诉席:
「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郭大炮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是什么?」
「有三点:第一,郭大炮当晚在江边烧纸扔刀;第二,死者死亡时间与郭大炮到江边的时间有重合;第三,郭大炮在看守所里说过一句『我是杀人进来的』。」
他微微摇头:
「刀,就是从江里打捞上来的、郭大炮扔进去的切肉刀。」
华十二拿起物证检验报告,向法庭展示:
「这是本案的物证检验报告,1993年9月25日由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编号(93)公刑物字第187号。报告上只写了一句话:『送检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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