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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子细节是看不到了,但是咱们绝对能从细枝末节的故事里面感受到朝廷的律法到底森不森严。
其实大明律里面也讲了一个细节问题,我现在分享给大家就明白了。”
话说到这里,金禾就讲起了这段法律的具体解释版本。
“我这段不是法律原文,是明朝人对通奸法律的解释版本。
男女本该有别,通奸就没了尊卑礼节,普通通奸,男女各打八十杖。
如果妇女有丈夫,还和外人通奸,男女各打九十杖。
如果还跟着奸夫外出公开通奸,更是不知羞耻,男女各打一百杖。”
“妇女本应守贞,被人强奸的,是对方淫恶败坏风俗,强奸者判绞刑。
强奸未遂的,奸夫打一百杖、流放三千里。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女完全没有淫心,又容易被欺负控制,就算表面好像愿意,也一律按强奸论处。
强奸成的处斩,未遂的打一百杖、流放三千里。”
“和奸、刁奸都是双方自愿,伤风败俗,所以男女同罪。
因通奸生下的孩子,由奸夫收养,孩子无辜,不能伤害性命。
通奸的妇女,由丈夫决定嫁卖或留下。
但丈夫不能把她直接卖给奸夫,否则丈夫和奸夫各打八十杖,妇女离婚回娘家,聘礼没收充公。”
“强奸不是妇女自愿,是力不能敌,所以妇女无罪。
认定强奸,必须有强暴情形,拿刀恐吓、捆绑、实在挣脱不了,才判绞刑。
如果一开始勉强,后来自愿相从,就不算强奸。”
“有人做媒、容留通奸,比犯人减一等。私了奸情,帮人脱罪,比犯人减二等。
奸情没有痕迹,容易诬告,不是现场抓获、没有实证的,都不判刑。
就算妇女怀孕,也只能定妇女通奸,不能随便定奸夫。”
讲到这里,金禾还对这话调侃了一下。
“最后这段话看起来妇女很吃亏,但是我搜索了一下明朝的情况,诬告之风确实也很严重,所以下面有一段法律又是这么解释的。”
“如果是通奸妇女自己告状、承认怀孕、并招出奸夫的,就算不是现场抓获,也按通奸定罪。”
把这些分享完之后,金禾继续分享起了史料。
“这是一段关于通奸案的冤案,其实前因后果还挺简单的,历史原文是这么记载的。
宽宥刑部尚书魏源、侍郎何文渊的罪过。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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