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重大庆典、祭祀天地祖先时,皇帝是无可替代的礼仪核心。
2.任命与认证:根据“祖制大法”规定的程序(如经某种“公推”机构提名或同意),形式任命最高行政长官(如宰相、首席执政官)及其他重要官员。这是一种认证权,而非任意任命权。
3.仲裁与缓冲:在执政机构内部出现严重僵局、或发生重大宪法危机时,皇帝可依据祖制大法和既定程序,行使有限的仲裁权或解散、召集议政机构的权力,充当国家政治机器的“安全阀”和“缓冲器”。
4.道德教化与精神领袖:皇帝应成为道德典范,垂范天下,倡导教化,但其具体行为也需受法律和公共舆论监督。
“如此,”李瑾阐释道,“君主超然于日常政务之繁琐与纷争,可保其尊严与神圣性,不易为具体政策之得失所累,亦不易卷入利益争夺之漩涡。其位既稳,则国本固;其权有界,则政争息。此所谓‘君主无过,其过在执政’之理也。君主如鼎,稳坐庙堂;执政如工,操持鼎彝。鼎不动而工可易,国体不摇而政事可新。”
二、“共和”之实:以“公议”与“法治”为核心的治理
“虚君”之后,国家由谁来治理?如何治理?这便是“共和”的核心。
李瑾认为,治理之权,当归于“天下人之公器”,具体应由一个能代表“公意”(他谨慎地称之为“天下公论”或“贤能之议”)的机构来行使。他借鉴了古典“共和”的本义(共同执政),结合了唐代现有的朝议、廷推制度,以及海外殖民地某些粗糙的议事形式,构想了一个新型的中央治理机构,他暂时称之为“公议府”或“大政院”。
这个机构的组成,是他思考的难点,也是最具突破性的部分。他排除了简单的世袭贵族政治(门阀)和纯粹的武力强权,也认为直接、广泛的“民选”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教育未普及、交通通信落后、民众政治意识薄弱)不切实际且容易滋生混乱。他设想了一种混合与渐进的方案:
1.科举精英:通过改良的、更注重实务的科举制度,选拔精通律法、财税、工程、农桑、外交等专业知识的“事务官”和通晓经史、明于治体的“议政官”。这部分人是“公议府”的骨干,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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