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议”,李瑾刻意避开了所有涉及限制皇权、规定民权的敏感词汇,通篇以“巩固社稷、完善治理、纾解民困、垂范后世”为宗旨。其内容,正是他之前向武媚娘阐述过的那些“改良点”的细化:
其一,定“皇子教养成例”。详细规定了皇子启蒙、就学、出阁、就藩(如有)的年龄、师资选拔标准、学习内容(强调经史、治国、律法、舆地、算学并重)、考核方式。强调“储君之教,尤重德行与实务”,建议设立“观政”制度,让成年皇子定期到六部、州县观摩学习政务处理。
其二,明“廷议封驳之制”。建议将涉及赋税、律令、征伐、大工、重要人事任免等“国之大事”,明确纳入必须经过“扩大廷议”的范围,参与者应包括宰相、相关部寺长官、御史台长官、以及轮值入朝的方面大员。廷议过程,“须令各方尽言,异同皆录于案”。同时,重申并强化门下省封驳权,规定除非紧急军情或特旨,被门下省依法驳回的诏敕,“宜加详酌,非确凿无误,不得强行”。强调此举旨在“集众智、防壅蔽、慎刑赏”。
其三,通“下情上达之途”。建议在御史台原有职能基础上,增设或明确“察访民瘼、稽核冤滞”的专项职责,派御史或特使定期巡察地方,不仅查贪腐,更要了解赋役、司法、民生实情。进一步完善“登闻鼓”、“匦函”等直诉制度,简化程序,明确受理、核查、反馈的时限与责任,严防各级官府阻遏。将“狱讼无冤、赋役均平、民无嗟怨”作为地方官考课的重要标准。
其四,修“律令细则以利民”。建议由刑部、大理寺牵头,会同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对《永徽律疏》中关于田宅、钱债、婚姻、继承等民间常涉讼争的部分,进行系统梳理,制定更详尽的“例”或“细则”,力求“条文清晰,断案有据,吏不得因缘为奸”。重申“死刑复核”必须从严,规定“非经刑部详复、大理寺平议,不得决;情实可矜、疑窦未消者,必奏请上裁”。
其五,重“实务杂学之用”。建议在翰林院或秘书省下设“博学馆”(名称可再议),不拘一格,招揽精通算学、天文、水利、农桑、医药、匠作等“实务之学”的才士,给予俸禄、提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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