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于德,在于礼,在于得人。圣人垂训,千古不移。”
他先肯定了对方的理论基础,这是辩论的策略,也是他内心部分认同的。但紧接着,他话锋一转:“然,德礼之教化,贤能之选拔,非一日之功,亦非可必得。天下之大,州县之多,官吏之众,岂能人人皆为尧舜?我朝开国至今,历数代先帝励精图治,贤臣良吏辈出,然地方酷吏、污吏,可曾绝迹?冤狱错案,可曾全无?”
他环视众人,目光恳切:“德礼,如日月之光,普照万物,是为理想之高标。然律法,如大地之径,使人知所行止,是为现实之规尺。无理想,则世道沉沦;无规尺,则人皆茫然,强梁者横行,弱小者无告。德礼为本,律法为用,二者相济,不可偏废。”
“至于‘法高于情’、‘文高于义’之虑,”狄仁杰继续道,语气更加沉稳有力,“新律非是不要情理,而是力求将情理融入法意,将‘义’化为明确的‘文’。何也?盖因‘情理’因人而异,‘仁义’因时而变。若无律文为准,则‘情理’可成为官吏上下其手、徇私枉法之借口;‘仁义’可成为权势者践踏弱者之遮羞布!昔年索、来乱政,岂不正是假‘非常之需’、‘特旨办案’之名,行罗织构陷之实?其所践踏者,岂非正是最基本的公义与情理?”
提到索元礼、来俊臣,殿中许多官员脸色微变,那是所有人都不愿回首的惨痛记忆。狄仁杰成功地用最近的教训,为“严格依程序、依法律”的必要性做了最有力的注脚。
“新律规定‘具引律令格式’,非是让官吏成为死守条文的胥吏,”狄仁杰解释道,“而是要求其判决须有法可依,须说明道理。若确系律无明文,或案情特殊,律有明文却显失公平,新律亦有‘上请’、‘奏裁’之制,绝非一概而论。此正是为了避免‘人亡政息’,避免因长官好恶、一时喜怒而法度无常。至于‘司法参军事’、‘代书人’等制,乃为补正官吏精力之不足、专业之不及,使小民冤屈有更畅达之中诉渠道,使奸猾之徒难欺无知之百姓。其权责皆有严格限定,何来架空、纵容之说?此正为补‘人治’之不足,而非代‘人治’之全部也。”
李瑾此时也出列,向武则天和众臣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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