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聚焦在了陆则的身上。
陆则拿起话筒,目光扫过被告席上的薛明远,一字一句地说:“首先,辩护人反复强调,魏坤的证词,是一面之词,可信度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魏坤的证词,从来都不是孤证,我们提交给法庭的,上百份证据,每一份,都和魏坤的证词,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的证据链。”
他顿了顿,对着林晚点了点头。林晚立刻操作电脑,法庭的大屏幕上,开始播放证据。
“首先,关于1998年的仓库失火致人死亡案。”陆则的声音,清晰地传遍了法庭,“我们提交的证据一,是从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汽油桶,上面有证人魏坤的指纹,桶内残留的助燃剂成分,和火灾现场提取到的成分完全一致,印证了魏坤关于用汽油放火的供述;证据二,是当年案发现场的目击者证言,证明案发当晚,看到魏坤和薛明远,一起出现在仓库附近;证据三,是薛明远当年的银行流水,证明案发后第三天,薛明远给魏坤的账户里,转了二十万现金,印证了魏坤关于薛明远给他报酬的供述;证据四,是当年负责办理此案的民警的证言,证明当年薛明远多次找他,给了他五万块钱,让他把案子做成意外事故,这一点,也和魏坤的供述,完全一致。”
大屏幕上,一份份证据,清晰地展示在所有人的面前,每一份,都和魏坤的证词,严丝合缝。
陆则继续说:“其次,关于林建军被故意杀害一案。辩护人说,行车记录仪视频,只能证明薛明远去过现场,不能证明他杀人。那我们就来看其他的证据。”
“证据一,案发现场的两名凶手的供述,虽然他们之前翻供,但是在我们拿出确凿的证据之后,他们已经重新供述,是薛明远指使他们,把林建军从楼上扔下去的,案发前,薛明远多次和他们见面,交代作案细节,案发后,给了他们每人五百万,让他们跑路,这一点,和魏坤的供述,完全一致;证据二,我们调取的薛明远和两名凶手的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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