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宇豪很是感叹的摇了摇头。
明显觉得这帮人脑子活,搞的钱太多......
金胜注意到,其余几个小伙伴,都眼神下移,脸上一副‘若有所思’的样子。
看来还得自己这个领导出来做总结啊!
“不用多想了,类似的套路,其实早就有人用过了。”
“法律解释上,这属于:民间借贷、加上‘终本债权闭环收割’的黑灰产模式。”
“分工明确、计划清晰、规避资金用途、不逃避催收、不失联、电话全程录音、主动配合法院诉讼流程。”
“这在本质上,叫做....利用‘民事借贷、优先于刑事立案’的司法惯例,刻意制造‘民事经济纠纷’的假象,以此来规避刑事打击。”
“后续低价回购债权的环节,属于进一步的事后销赃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的合法外壳,把之前非法占有的资金,彻底变成自己的合法收益。”
“抛开这些团伙性质,相对高端的局,咱们平常处理的私人经济纠纷案件中,同样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你想尽办法要不回来的债,一转手没多久,案子就会显示终结执行,正式完结。”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就只有两种可能性!”
金胜抬起手指,比划道:“第一,债权收购方提前掌握了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所以就利用信息差,低价受让债权获利。”
“第二,他们都是一伙儿的,收购债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用最小代价,消除自身债务。”
“你们可以看成......这是一种‘正规、合法’的化债套路。”
“当然,有的债权人得知情况后,会非常的生气、不甘心。”
“等找律师咨询,律师则会告诉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核心救济路径是??.....以转让时对方存在欺诈、利用信息不对称,导致你作出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
“但实际上呢?”
“对方只需要在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无论后续是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转让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自担....】这类兜底条款,基本上就稳了。”
“除非债权人能拿出‘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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