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中相对应的‘罪名解释’、构成基础,还要排除《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追责情形。)
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案件属于该治安机关的地域、级别管辖范围内。)
只有当三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符合立案条件。
这个环节,一般案件审查不超过3日,需查证线索的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最后,审批环节。
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经县级以上治安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出具《立案告知书》,正式启动刑事侦查。
这一套走下来,没个7、8天都不可能完成,长一点的能有好几个月。
除非......走了‘特殊’加急流程。
受害人一出现在治安所,侦查动作便同步启动,局长更是提前准备好了《传唤证》,拿好笔,站在一旁等着签字立案。
这样就能说的通,为什么上午一报案,下午立马就拉人回去做笔录了。
而针对这一处‘破绽’,金胜根本没在之前的辩护意见书中进行体现。
摆明了是冲着后续去的。
比如:在申请立案监督的时候,在上面重点强调这一点,增加‘违规含量’,达成诉求。
要不是金胜今天主动说出来,还真没有想到这一层。
安妮甚至怀疑.....这就是金胜故意说给自己听的,他准备借题发挥,提前在源头上将事情给解决掉。
毕竟,连一开始的立案都存在严重违规,加上辩护意见书中指出的各个疑点,整个案子不可能再继续往下推了。
这就等于将‘责任’框定在了治安这个环节,解放了自己这个检察官。
现在摆在安妮面前的,只有3条路。
第一,给钱敬面子,让段承业完成口供的补充,正常将程序走完。
但相应的,就会得罪金胜,后续是否有‘风险’波及自身.....未知。
第二,补充证据的事情到此为止,让人回去,反正是口头,又不是正式下文件,随时可以停。
自己则是弄好‘不起诉’申请书,去找领导汇报,拿主意。
至于以后会怎么样,不关自己什么事。
第三,主动配合金胜,接收‘立案违规’的申请书,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深入、严格的审查。
如果确实发现了不应当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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