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轻咳一声,再次开口道:“唐总,我知道令堂的钱丢了,你很着急,但你先别着急。”
“这件事警方已经立案了,等警方那边把案件侦破之后,该是我们的责任,我们绝不推脱,我们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呵呵”,唐伟东冷然一笑道:“如果案件侦破不了,你们就不用赔了是吧?”
葛行长蹙眉说道:“按照相关规定,就是先刑后民嘛,刑事案件未结束,我们这边也不好处理啊,还请多多理解,……”
理解,我理解尼玛。
原本发生在今年(壹叁)年的,同样类型的一起案件,一审、二审,都采用了银行的这个说词。
理由同样是先刑后民,说案子既然涉嫌刑事犯罪,那民事赔偿的事就先停下,等着刑事案件查清楚再说。
听着貌似很讲规矩是吧?
但若是刑事案件永远查不清呢?
涉事人员永远抓不到,或者已经死了呢?
那被“监守自盗”的这1.8个亿,是不是就永远也追不回来了?
“失主”不断的上诉,一直到十二年之后,最高裁判所才一纸裁定,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发回重审。
同时,最高裁判所也第一次,正式的对该类案件,进行了明确解析。
最高裁判所在解析中明确指出,民事方面,争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有没有履行,银行有没有违约。
而刑事方面,查的则是银行内部职工罗某、李某等人,冒名造假盗转资金。
民事和刑事,两边涉事的人不一样,事情也不一样,不能拿一件案子去挡另一件案子。
刑事方面的事,该查继续查,民事方面,该审也要继续审,谁也不能成为谁的挡箭牌!
最高裁判所的这个解析,其价值远比那1.8个亿更为值钱。
因为它定死了一个“法理”,银行不能一出事,就往个人身上推。
银行的工作人员,穿着银行的制服,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戴着银行的工牌,拿着盖着银行公章的文件,使用着银行的系统盗转了储户的钱,那就不是员工个人的事,就是你银行的事!